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资料零星采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图书资料的采购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图书资料是指用学校经费购置的或者接受校友、出版社、社会团体组织等捐赠的文献资料,包括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数据库等数据资源,但不包括光盘、磁带、磁盘等以易损耗材料为载体,或者以个人设备为使用载体的文献资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图书资料的采购由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广泛收集读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书目订单、线上购买、卖场现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统一购买。

第四条  鼓励读者通过各种途径向图书馆推荐图书采购,可以在图书馆的网上荐购系统进行推荐,推荐者有优先借阅权;可以直接把书目清单(包含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交给图书馆采编部,由采编部进行购买;可以参 与图书馆组织的卖场现采现借活动购买所需图书等方式。

第五条  教职员工如果急需采购图书,经采编部同意,可自行购买并从图书馆采购经费中支出,但必须提供符合采编部要求的发票和购书清单进行报账。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如果需要购买图书资料存放于本部门资料室,或者个人项目经费购买图书资料,必须是采购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用书,以图书馆已有馆藏不再采购或减少复本量采购为原则,并且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如果金额是1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可凭购书清单和发票到财务处报账;1000元(含)以上的需要到图书馆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或者学校其他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无论金额多少,一律需要到图书馆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但是以下情况除外:各部门集体购买的图书如果是作为学习资料,培训资料或奖品等需要分发到学生或者教职工个人,图书资料无法多次多人使用,单册价格在200元以下的,可以不到图书馆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报账时需要提供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说明及个人领用签收表。

第八条  在图书资料购买后半年内,凭图书资料、对应的购书发票、购书小票和相关负责人同意报账的凭证(四种凭证齐全)到图书馆采编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图书入库,逾期不再办理。项目经费采购的图书,项目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名,1万元到3万元之间增加部门负责人签名,3万元以上的增加主管校领导签名;非项目经费采购图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统一登记入册和管理,存放在图书馆或各部门资料室,没有设置资料室的部门购买的图书一律存放在图书馆,由专人进行管理,如需外借,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应指定一位部门领导(正职或副职)主管本部门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设置兼职资料员,负责本部门图书资料日常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和资料员名单需由各部门报学校图书馆备案,如有更改需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图书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料室并报图书馆备案(附件1)。资料室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空间,配备足够的藏书设备,如书架、书柜等,配备阅览桌,制定图书资料登记借阅等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由图书馆对部门资料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实地检查,如不符合要求必须整改或撤消。

第十二条  存放于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借阅数量和期限均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项目经费采购的图书最长借阅期为3年(附件2),存放于部门资料室图书资料的借阅数量和期限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五章  资料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图书资料的日常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使图书资料更好地为本部门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读者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 图书资料日常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还有一部分图书在院系保管,资料员需要管理好这些图书资料,确保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如发生图书资料的丢失或损坏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作出赔偿处理。如果图书已失去在本资料室存放的意义,可把图书退回图书馆,由图书馆管理。

  (2) 清查核资工作。图书资料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定期进行资产的清查核资,资料员需在图书馆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的图书资料定期进行清查核资。

  (3) 沟通协调图书馆与本部门间各类信息资源需求与服务工作,包括配合图书馆宣传最新信息服务,组织相关人员购买图书,参加电子资源培训讲座,以及向图书馆反馈师生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和使用情况,征集读者意见等工作。

  (4) 对本部门内收到的捐赠图书资料进行日常管理。资料员需要定期把本部门收到的个人团体捐赠图书资料送到图书馆采编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后纳入日常图书资料管理。

  (5) 资料员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做好业务交接,离职资料员有责任对新上岗资料员进行业务培训。

  (6) 图书馆负责对各部门资料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对优秀的资料员由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资料员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图书馆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旧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图书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1:

部门资料室设置申请表.docx


附件2:

读者借阅权限及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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